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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茜拉(一)

2017-01-08 瀚歌 瀚歌




也说茜拉(一)

瀚歌


(这篇文章,是之前发在QQ空间的,由于它涉及音乐问题,穆斯林的文化建设问题,穆斯林对人对事的的方式方法问题等,相信对许多人的疑惑依然有现实意义。)


最近在网上,针对马来西亚女歌手茜拉,穆斯林中的拥护者与反对派之间的辩论愈演愈烈。于是有人问我:你怎么看待这件事?我的回答很简单:茜拉既不是穆斯林的敌人,也不是穆斯林的楷模。


为什么说茜拉不是敌人?因为无论是之前的“声动亚洲”还是最近的“我是歌手”中,茜拉毕竟戴上了头巾,让中国人几乎是第一次看到,原来一流的歌手中也可以有戴着头巾的穆斯林女性,在达到如此影响的歌手中戴头巾出现在中国观众面前的,茜拉可能是第一人。这无疑会引起那些对穆斯林女性的头巾不解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思考。如果他们由此了解到,原来穆斯林女性在公众场合出现必须戴头巾,并且意识到原来穆斯林也并不笼统拒绝一切艺术,那也不失为一种意义。


至于说茜拉有过不合教规的举动,如与一个主持人击掌等,固然是错误,但我们也不必因此而把一个穆斯林女孩一棍子打死,逐出伊斯兰的圈子,这种以教门的名义随意断人的做法,并非明智之举,更不符合先知的教诲。有一次一个饮酒的人被圣门弟子抓来鞭笞,一个圣门弟子说道:愿真主诅咒他,他多次饮酒,给我们带来多少麻烦!先知听后说:你不要诅咒他,因为他喜爱真主和使者!你看,尽管饮酒在伊斯兰中是大罪,先知也没有把那个饮酒的人“开除教籍”,甚至也没有因此而否认他“喜爱真主和使者”这样一个事实。西菈的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做法,充其量也超不过饮酒。那么,先知对此是什么态度,而我们又是什么态度?即便你认为西菈唱歌是”大逆不道“,你怎么可以否认她对伊斯兰的热爱,对真主和使者的喜爱?对于由表面判断一个人的信仰、动辄断人是“卡菲尔”(逆徒)的人,我们建议他学习一下这段圣训:圣门弟子乌萨马在战场上追上一个敌人,正要举剑杀之,其人大呼:除真主外,没有受拜者!乌萨马仍然把他杀了。事后先知问乌萨马:在他说了“除真主外没有受拜者”后你仍然杀了他吗?连问三次,乌萨马说:真主的使者啊,他是怕我的宝剑才那样说的!先知说:你是否剖开他的心看了,他是真说还是假说?!乌萨马后来说:先知连连追问我这件事时,我多么希望我杀那个人的时候我还不是穆斯林!


另外,音乐本身的性质是什么呢?是如一般人所言是断然的非法事物,还是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你专门涉足研究,而不是先入为主,你就会发现,音乐与歌曲,是教法学家之间历来有分歧的问题,有人反对,有人允许,有人限制,有人拓宽。伊玛目安萨里的《圣学复苏》中有一篇内容专门探讨这个问题,认为反对音乐者所依据的圣训没有一段是正确的,即使伊玛目布哈里所辑录的一段正确圣训,也不过证明,音乐与饮酒等非法事物连在一起时才属非法。伊玛目安萨里之前的伊玛目伊本·哈兹姆,对音乐的观点与安萨里一致。当代学者优素福·格尔达维在《依照古兰经、圣训解读音乐》一书中,全面考证了关于音乐的所有圣训,以及古今教法学家的所有观点,最终得出:音乐本身是合法的,只不过当音乐的内容和场合不健康时,音乐才变成非法。因此,决定音乐合法与否的,是它的内容和场合,不是音乐本身。至于有人依据,伊本·麦斯欧德(愿主喜之)把古兰经“有人购买无聊的语言,以便无知地使人们背离真主的道路”(31:6)中“无聊的语言”解释为音乐,伊玛目伊本·哈兹姆指出,其一,除了先知,任何人的话不是证据;其二,伊本·麦斯欧德的这一观点有违其他一些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的观点;其三,古兰经本身否定了这一说法,因为根据这段古兰经的前后文,有人购买无聊的语言,目的是让人们背离真主的道路,这样的人无疑是逆徒(卡菲尔),即便有人用古兰经本身的内容让人们背离真主的道路,此人同样是逆徒,一如一些伪信士故意在礼拜中念真主责备先知的《皱眉》章,目的在于歪曲先知的形象。因此,哪怕这种解释成立,古兰经谴责的也不是音乐本身,而是那些人的目的。伊玛目安萨里在《圣学复苏》中鼎力支持伊玛目伊本·哈兹姆的这一观点。同时,应该说明的是,优素福·格尔达维在对音乐的探讨中,并没有笼统地允许所有的音乐,而是对此作了许多限定,比如音乐的内容、音乐的场合、伴随音乐的其他事物,等等。对音乐的“度”也作了限定。因为不要说是音乐,就是其他一些没有争议的合法事物,甚至一些“功课”(伊巴代提)过分了就属于非法,如先知否定那三个信誓旦旦地要彻夜礼拜、常年封斋或终身不娶的人。针对合法事物,古兰经也说:“你们吃,你们喝,但不要过分,真主不喜欢过分者。”(7:31)      


因此,仅仅由于茜拉是歌手而把他逐出伊斯兰的范围,或把她逐出真主的怜悯和饶恕,是没有道理的。退一万步,即便我们同意反对者的说法,认为茜拉“大逆不道”,也应该采取温和的方式,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像先知对待那个喝酒的人那样,把他纳入真主慈爱、饶恕的范围,依然承认他对真主和使者的喜爱。中世纪基督教宗教裁判所,以宗教和上帝的名义去杀死、烧死不同观点的人,把他们开除教籍,穆斯林不应该重蹈他们的覆辙。伊玛目布哈里所辑录的一段著名圣训中,一个人杀了一百个人,之后真心忏悔,最终得到真主的饶恕。这段圣训被我们的阿訇们广泛运用。我们的传统信仰经典中也说,如果一个人做了一件事,从九十九个方面可以解释为叛教,而唯独一个方面可以解释为不是叛教,那么,就应该按照不是叛教对待。至于有人说,茜拉唱的是“爱情歌曲”,我要告诉这些朋友:有人在穆斯林世界著名杂志《社会周刊》问一位学者:如果歌曲不是非法,那么爱情歌曲呢?这位学者回答:如果不是指名道姓地说出所爱者的实名,内容也不低俗和猥亵,而是反映人性本身所蕴含的正常情感、艺术追求,是无大碍的。甚至以恪守经训而著称的大学者伊本·盖伊姆,在自己的一部著作中,用描述恋爱者对所恋者不懈追逐的一首诗,来形容一个人与造物主的关系达到极致时的状态。无独有偶,尽管不乏争议,一些苏菲把人与主的关系,常常与恋者与被恋者相提并论。


那么,既然茜拉不是敌人,而是我们应该为之祈祷、求饶和祝福的姐妹,就像我们为所有穆斯林所做的一样,那么,茜拉是不是穆斯林的榜样和楷模呢?我认为也不是。茜拉的问题,不在于唱歌本身,而在于场合。虽然根据上面对音乐的探讨,以及伊斯兰的节日里先知房间两位丫鬟唱歌、先知和阿伊莎一起观看阿比西尼亚人舞蹈等史实,都说明音乐和歌曲并不是绝对非法。但与此同时,穆斯林也绝不主张女性在有大量外男子的大型场合公开演唱,为众目所猎取。伊斯兰认为,女性的美,只能展示给自己的爱人,或其他直系亲人,而不能展示给外男人。即便我们抛开茜拉作为歌手是否合法、爱情歌曲是否允许等问题,仅仅茜拉在大庭广众演唱,把自己展示给无数的外男人这一点,不要说是教法学家,凡是稍有教法常识的人,都不会认同。一些力挺茜拉的网友,也无非是认为茜拉戴着头巾出现在中国舞台,是对穆斯林头巾和服饰的一种前所未有的张扬和宣传,而不是认为茜拉的这一举动从教法层面无可厚非。的确,在中国这样一个对穆斯林女性的头巾充满误解、曲解甚至歧视的大背景中,如果一个优秀的女歌手,戴着穆斯林女性特有的头巾,不仅把一流的歌声带给中国的听众,而且把一流的穆斯林女性服饰带给中国的观众,其震撼力可想而知。加之全球范围、中国的许多亦步亦趋者对穆斯林的妖魔化,中国演艺界所谓的回族女艺人们都与头巾无缘,就像与伊斯兰的信仰和价值无缘一样,这一大背景下,茜拉戴着穆斯林女性的头巾唱红中国歌坛,引来中国演艺界及无数观众的喝彩,这一现象对那些倍感压抑、委屈而苦于找不到正面宣传机会的穆斯林网友而言,真可谓大快人心,扬眉吐气。从这一角度,他们的力挺茜拉,完全可以理解。


但是我们不要忘了,先知时代,有过女性观看男人表演的事例,如前述先知和阿伊莎一起观看阿比西尼亚人的舞蹈,但没有男性观看女性表演的先例。因此,伊斯兰教法中,对女性观看男性比较宽松,而对男性观看女性比较严格,尽管经训中禁止异性无故互相观看,但大量证据证明对男性要求更严。这是基于对人性的深刻解读。君不见,许多汉语词汇本身,揭示出男性的欲望一般超过女性,如“好色之徒”、“色眯眯”、孔子所说“好道如好色”等等,都是针对男性的,甚至是专为男性造的词汇。伊斯兰文化是符合人性的,它的教法也无不出于对人性的透视。茜拉戴着头巾出现在舞台,与不戴头巾的女歌手有区别,而且需要一种非凡的胆识和勇气,这一点正是力挺她的人所受到的震撼。在伊斯兰中,不仅信仰中有级别,如圣训所说“信仰有七十多个分支……”,而且哪怕是罪过也有级别,有大罪和小罪之分,大罪和小罪各自也有先后、强弱之别,伊斯兰法学的一个著名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那么,哪怕我们反对唱歌,反对女性演出,甚至视之为“罪过”,我们也不要否认“罪过”之间的区别。茜拉戴着头巾演出,无疑应该与不戴头巾演出有所区别,何况根据先知对那个饮酒者的说法,你可以认为茜拉的演出和唱歌是“罪过”,但你何德何能去否定她对真主和使者的喜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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